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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繼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833號聲 請 人 黃榮謨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陳報失蹤人林黃菊名下財產總額及明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