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833號聲 請 人 黃榮謨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陳報失蹤人林黃菊名下財產總額及明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