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黃育英上列聲請人因返還保險費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
二、聲請人於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