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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保險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黃育英被上訴人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新訴訟代理人 曾淳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等
裁判日期: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