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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事聲字第 19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996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二年度事聲字第一九九六號聲明異議(行使權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