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124號抗 告 人即異議人 王瑗憶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
5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8樓送達代收人 詹德柱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124號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