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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事聲字第 2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181號抗 告 人 張文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日期: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