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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事聲字第 2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208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間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事聲字第二二○八號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