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241號抗 告 人 林玉麗 住新北市○○區○○路6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朱立明間因102 年度事聲字第2241號聲請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