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281號抗 告 人 李家珍 住新北市○○區○○路1段1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9 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起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