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代 理 人 黃帥升律師
陳鵬光律師黃舒瑜律師姜威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商HYUN.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雙方仲裁人未能於選定後30日內共推主任仲裁人之證明文件。
㈡相對人在國內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如無,應按相對人人數
提出選定主任仲裁人聲請狀之英文翻譯本(併附證物),以便本院囑託外交部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