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素娥 住新北市○○區○○路○○巷代 理 人 黃鈵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