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鍾達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銘、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宮泰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如為公司間買賣契約,請更正聲請人及相對人為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