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5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許秀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主文欄之記載關於「債務人許秀雅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秀雄」,應更正為「債務人許秀雄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秀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