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錫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錫竤」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錫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