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1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鄭商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郭商躍之記載,應更正為鄭商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