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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消債核字第 9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06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曾郁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件漏列第7頁,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