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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58號聲 請 人 紅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又榮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相 對 人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事件,伊前依智慧財產法院 101年度民全字第1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2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3776號提存事件提存,茲本案訴訟業已終結,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伊並聲請智慧財產法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有本院提存書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