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張錦煌相 對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零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

第22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18號判決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被告負擔」及「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3條復規定,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此觀諸同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㈠查原告即聲請人於第一審請求確認惠元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惠元公司)對被告即相對人有新臺幣(下同)10,466,626元之債權存在等,並支出裁判費104,136元【計算式:26,938元+77,198元=104,136元】及證人旅費2,210元【計算式:1,078元+530元+530元+602元=2, 210元】,被告亦支出證人旅費6,648元【計算式:530元+844元+1,186元+1,186元+1,186元+1,186元+530元=6,648元】,合計為112,994元【計算式:104,136元+2,210元+6,648元=112,994元】。

㈡次查原告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並請求確

認惠元公司對於被告另有3,081,255元之債權存在等,亦支出裁判費47,386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為47,916元【計算式:47,386元+530元=47,916元】。㈢惟查上訴人即聲請人於上訴程序中減縮其聲明至2,711,986

元,應徵收裁判費41,892元,依首揭規定,該減縮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5,494元【計算式:47,386元-41,892元=5,494元】應由為減縮之人即聲請人自行負擔。

㈣就未上訴及減縮部分即7,754,640元【計算式:10,466,626

元-2,711,986元=7,754,640元】,應已於第一審確定,是依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訴訟費用83,716元【計算式:112,994元(7,754,640元10,466,626元)=83,7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即82,042元【計算式:

83,716元98%=82,042元】,餘1,674元【計算式:83,716元-82,042元=1,674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㈤其餘部分則依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18號判決關於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71,700元【計算式:(第一審)(112,994元-83,716元)+(第二審)(47,916元-5,494元)=第一審29,278元+第二審42,422元=71,700元】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即53,775元【計算式:71,700元3/4=53,775元】,餘17,925元【計算式:71,700元-53,775元=17,925元】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扣除其已

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48,801元【計算式:(1,674元+53,775元)-6,648元=48,801元】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8,801元整,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