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77號聲 請 人 高桂美即聿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聿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高桂美(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號9 樓)為聿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聿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聿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高桂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高桂美之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帳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司司字第538 號卷查明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