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84號聲 請 人 王麗貞即協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協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麗貞(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協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協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協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資產分配表及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王麗貞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麗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保管人同意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6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