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89號聲 請 人 陳柏廷律師即極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為極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