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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徐志宏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相 對 人 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嘉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陳世元會計師為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檢查人,檢查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七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股數共計600萬股,伊持有168萬股,占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8﹪,自得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因相對人自設立後均未召開股東會,且拒絕提供股東名冊及公司相關資料,致伊對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一無所知,爰依法聲請鈞院選派陳世元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7年度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等語。

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

發行股份總數28﹪股份等情,有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堪可信實。是其依前引法條規定,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

㈡聲請人推薦陳世元會計師為本案之檢查人,查陳世元會計師

係財稅系學士,曾任台北市國稅局稅務員、安侯建業(KPMG)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現任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評鑑委員會委員等職,有其學經歷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陳世元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