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4號聲 請 人 陳世峰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一0二年度司字第九十七號民事裁定選派之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陳世峰(住新北市○○區○○街○○○巷○○號十樓之二),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條、第8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字第97號裁定選任為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其並不知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存在及任何業務,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原負責人雖為其妹,但因以過世多年,其已於第1時間拋棄繼承,其喪妹之痛尚未平復,尚得照顧雙親生活,身心俱疲分身乏術,爰聲請解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具狀表明無法執行清算事務及辭任清算人之意思,本院審酌聲請人對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業務不甚明瞭,復無任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意願及迄未進行任何清算事務等一切情狀,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認聲請人聲請解任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尚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