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8號聲 請 人 戴艾德即荷商柯羅尼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建暲為荷商柯羅尼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荷商柯羅尼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荷商柯羅尼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故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經徵得李建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建暲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帳冊清表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