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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3號聲 請 人 周向家珊即金玉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周向家為金玉皇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玉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玉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101年7月5日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周向家珊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