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7號聲 請 人 陳榮昌代 理 人 游純颯相 對 人 陳炎水

孫江禮許成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相對人之書狀繕本、本院函及開庭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公示送達公告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及海外版)。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等
裁判日期:201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