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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黃健育即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李泰運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榮祥為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吳榮祥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榮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審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