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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謝文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 巷○ 號13樓)為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海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共新臺幣(下同)208 萬0924元(本稅、滯納金、怠報金及截至102 年9 月6 日止之滯納利息),因森海公司於97年12月10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登記,而該公司董事謝文進、陳敦厚及姜建仲已分別解除與森海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並經法院判決確認,森海公司顯不能依公司法第

322 條第1 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是為利該公司行清算程序了結現務,並辦理森海公司欠繳稅務執行事宜,爰依公司法第

322 條第2 項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森海公司已於97年12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及相對人森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相對人森海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森海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相對人森海公司全體董事即謝文進、陳敦厚及姜建仲等人,已分別解除與森海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並經法院判決確認,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98號、99年度訴字第1434號、98年度訴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書等件為證。再者,本院前於100 年1 月27日以100 年度司字第23號裁定所選任森海公司之清算人姜建仲,復經本院以100 年6 月24日100 年度司字第171 號裁定予以解任;本院另於100 年9 月27日以

100 年度司字第295 號裁定選任陳敦厚為森海公司之清算人,又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確認陳敦厚與森海公司間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基上,相對人森海公司現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為處理相對人森海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謝文進曾為相對人森海公司之董事,堪認謝文進對森海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又謝文進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是選派其擔任相對人森海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