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56號聲 請 人 周進財即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周進財為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