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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58號聲 請 人 林劉秀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和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