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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唐宜君即新加坡商睿見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郭思琪相 對 人 新加坡商睿見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唐宜君為新加坡商睿見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睿見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 條第2 項、第33

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加坡商睿見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唐宜君並願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宜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清算申報書收據、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及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完結董事會審查報告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明細表等件附卷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