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上列聲請人為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陳憲鑑律師為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及第32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憶興公司)截至民國102 年1 月10日欠繳營業稅罰鍰共新臺幣(下同)1,539 萬7,670 元,因憶興公司於90年5 月7 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撤銷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然憶興公司之3 名董事中,駱鴻聯已於96年4 月19日死亡,其餘兩人王明賢、周紹霖皆遭法院判決與憶興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為處理憶興公司未了結之欠稅事務,並盡速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憶興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該公司之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依法應由該公司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惟憶興公司全體3 名董事中,駱鴻聯已於96年4 月19日死亡,王明賢、周紹霖亦已分別經法院判決確認與憶興公司間無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憶興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駱鴻聯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5069號判決及100 年度訴字第3835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且憶興公司迄今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之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1 紙附卷可稽。是為處理憶興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之名單,認陳憲鑑律師既表示願擔任憶興公司之清算人,又為執業律師,應具有相關之專業智識以處理本件事務,茲選任陳憲鑑律師擔任憶興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