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陳憲鑑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核定清算費用及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已支出之清算費用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其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為公司法第325條所明定。而法院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而為酌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以102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下稱系爭選派裁定),選派為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憶興公司)之清算人,刻正進行憶興公司之清算程序(下稱系爭清算事件)。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前於109年9月16日以北執午95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通知伊須提出法院核定清算人報酬、清算費用之證明,俾供保留該部分優先款項後,將其餘款項用以抵繳憶興公司欠稅稅款,爰就107年10月4日以後之清算工作,檢附如附表一所示清算工作內容暨時數明細表、附表二所示清算費用支出表,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並核定清算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02 年1 月31日以系爭選派裁定,選派聲請人為憶興公司之清算人,而系爭清算事件之清算程序現尚續行,迄未終結等節,經本院核閱系爭清算事件全卷無訛,堪以採信。茲就清算人報酬及清算費用之核定,分敘如下:
㈠清算人報酬部分:
⒈聲請人主張於107年10月4日至109年10月29日之清算期間,執
行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25「工作內容」欄所示之清算工作,投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25「工時」欄所示之時間,共計投入1,600分鐘(即26.67小時,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業據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一1至3、6至25「相關事證」欄所示之證據,核無不合。至聲請人雖主張另有投入如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之工作時間2小時,惟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工作內容乃係因聲請人本身送達處所變更而分別向本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陳報變更送達處所,尚非因憶興公司有送達處所變更等事項須陳報,難認係清算工作內容,是此部分爰不列入報酬核定之時數,堪認聲請人107年10月4日至109年10月29日之清算期間已投入之工作時間應以26.67小時計算為適當。
⒉而考量憶興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尚有不動產於拍賣事務
、與債權銀行協調債權及召開股東會等事務須處理,除聲請人於107年10月4日至109年10月29日之清算期間已投入之工作時間26.67小時外,聲請人並陳明109年10月30日後至清算完成預估投入工作時間為21.33小時,核屬適當,是預估聲請人總投入工作時間應以48小時計算為合理(即107年10月4日至109年10月29日投入工作時間為26.67小時,109年10月30日後預估投入工作時間為21.33小時)。又本院認以聲請人之專業、經歷暨本件清算工作之內容,應以每小時3,000 元之標準核算報酬為適當。準此,本件清算報酬應為14萬4,000元(計算式:48×3,000=144,000),另扣除本院前於108年7月16日以裁定預先酌給之報酬5 萬7,840元(計算式:19.28×3,000=57,840)後,爰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為8萬6,160
元(144,000-57,840=86,160)。㈡清算費用部分:
聲請人陳明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5「清算費用項目」所示之清算費用,業據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5「相關事證」欄所示證據為憑,合計為976元,經核俱屬進行清算工作之必要費用。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費用即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陳報變更送達處所郵資28元,乃係因聲請人本身送達處所變更而致,難認係清算工作必要費用,故此部分應予扣除,爰核定清算費用為976元。
四、綜上,聲請人之清算人報酬應酌定為8萬6,160 元,已支出之清算費用應核定為976元。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附表一:清算工作內容暨時數明細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工作日期 工作內容 工時 (分) 相關事證(系爭清算事件卷) 001 107年11月1日 與台灣銀行電話聯繫、至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擬函致台灣銀行申請對帳單、填具申請書、至郵局郵寄 120 聲請人107年11月1日107憲憶字第107110101號函/序號118號 002 107年11月16日 至法院開庭 6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序號119號 003 107年11月19日 撰擬民事聲請裁定清算費用補充更正狀暨至郵局郵寄 90 民事聲請裁定清算費用補充更正狀(三)/序號120號 004 107年12月1日 撰擬給法院之民事陳報變更送達處所狀暨至郵局郵寄 60 民事陳報變更送達處所狀/序號121號 005 108年4月15日 撰擬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之陳報更改送達處所函暨至郵局郵寄 60 聲請人108年4月15日108憲憶字第108041501號函/序號122號 006 108年6月12日 撰擬聲請裁定清算費用補充更正狀(民事聲請狀四)暨至郵局郵寄 70 民事聲請狀(四)/序號123號 007 108年7月24日 準備齊所有申請解出勞退金文件、填具申請書暨至郵局郵寄 80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歇業註銷帳戶申請書、經濟部95年5月7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0九二七四0號函、憶興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1月31日102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08年2月22日北院忠民賢102年度司字第27號函、聲請人印鑑證明、勞工保險局102年10月4日保承資字第10210382770號函、憶興公司108年7月24日切結書3份、臺灣銀行信託部107年11月7日信勞給密字第10750295261號函、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辦案件同意由業務受理機關代為查調資料授權書/序號124號 008 108年7月25日 撰擬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之律師函,聲請分配給清算人之費用暨至郵局郵寄 70 聲請人108年7月25日108憲憶字第108072501號函/序號125號 009 108年8月7日 審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 4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8年8月2日北執午095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序號126號 010 108年8月7日 撰擬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律師函,暨至郵局郵寄 90 聲請人108年8月7日108憲憶字第108080701號函/序號127號 011 108年9月16日 陳報進度暨聲請展延狀暨至郵局郵寄 60 民事聲報狀/序號128號 012 108年11月7日 撰擬致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師函暨至郵局郵寄 90 聲請人108年11月7日108憲憶字第108110701號函/序號129號 013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1月1日 108年11月22日 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函暨研討對清算程序完結之效果等 3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8年10月30日彰執禮108年地稅執字第00035385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8年11月1日彰執禮108年地稅執字第00035385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8年11月22日彰執禮108年地稅執字第00035385號函/序號130號 014 108年12月16日 撰擬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函暨至郵局郵寄 60 聲請人108年12月16日108憲憶字第108121601號函/序號131號 015 109年1月16日 審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來函及聯繫 4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9年1月16日彰執禮108年地稅執字第00035385號函/序號132號 016 109年3月4日 審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來函及聯繫 4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9年3月4日彰執禮108年地稅執字第00035385號函/序號133號 017 109年3月16日 陳報進度暨聲請展延狀暨至郵局郵寄 60 民事聲報狀/序號134號 018 109年4月15日 撰擬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請求繼續拍賣函暨至郵局郵寄 60 聲請人109年4月15日109憲憶字第109041501號函/序號135號 019 109年5月12日 撰狀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請求繼續拍賣函暨至郵局郵寄 80 聲請人109年5月12日109憲憶字第109051201號函/序號136號 020 109年7月10日 撰擬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等五個單位對拍賣底價表示異議函暨至郵局郵寄 90 聲請人109年7月10日109憲憶字第1090710001號函/序號137號 021 109年7月27日 撰狀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通知已經將108年度地價稅列為債權函暨至郵局郵寄 60 聲請人109年7月27日108憲憶字第109072701號函/序號138號 022 109年9月23日 陳報進度暨聲請展延狀暨至郵局郵寄 60 民事聲報狀/序號139號 023 109年10月27日 收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9年地價稅繳款書暨電話連絡承辦人 6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9年地價稅繳款書/序號140號 024 109年10月27日 清算人召開會議討論如何終結憶興公司清算程序 40 序號141號 025 109年10月29日 民事聲請裁定清算費用狀暨整理相關單據及製作明細表及郵寄等 150 序號142號 合計 1,720分鐘附表二:清算費用支出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清算費用項目 金額 相關事證(系爭清算事件卷) 001 107年11月1日 寄予台灣銀行函郵資 58 購買票品證明單、限時掛號函件執據/序號118號 002 107年11月16日 至法院開庭之計程車資 160 計程車乘車證明/序號119號 003 107年11月19日 民事聲請裁定清算費用補充更正狀郵資 43 購買票品證明單、限時掛號函件執據/序號120號 004 108年4月15日 陳報更改送達處所函郵資 28 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22號 005 108年6月12日 聲請裁定清算費用補充更正狀(民事聲請狀四)郵資 43 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23號 006 108年7月24日 申請解出勞退金文件、申請書郵資 59 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24號 007 108年7月25日 寄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律師函郵資 59 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25號 008 108年8月7日 寄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律師函郵資 43 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27號 009 108年9月16日 陳報進度暨聲請展延狀郵資 58 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28號 010 108年11月7日 寄予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郵資 43 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29號 011 109年4月15日 寄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請求繼續拍賣函郵資 43 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35號 012 109年5月12日 寄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請求繼續拍賣函郵資 50 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36號 013 109年7月10日 寄予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等五個單位異議函郵資 215 中國民國郵政交際大宗函件存根、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37號 014 109年7月27日 寄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函郵資 51 購買票品證明單/序號138號 015 109年9月23日 陳報進度暨聲請展延狀郵資 51 購買票品證明單、普通掛號函件執據/序號139號 合計 1,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