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74號聲 請 人 任秀妍即台灣奇夢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奇夢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世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路○○○巷○○號六樓之一)為台灣奇夢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奇夢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呈送在案,經徵得陳世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世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願任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5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