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5號聲 請 人 尹容即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述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提出簿冊保管人所保管之簿冊及文件詳細清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