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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6號聲 請 人 王淑媛即銓聯數位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淑媛為銓聯數位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銓聯數位視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王淑媛即銓聯數位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銓聯數位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王淑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 ○○ 號15樓)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淑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銓聯數位視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意書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637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