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7號聲 請 人 森井賢太朗(即日商近電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青木聡思為日商近電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近電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近電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
算完結,並將清算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青木聡思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青木聡思為日商近電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各項簿冊文件、常勤取締役會決議證明書、同意書、保存人護照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58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日商近電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確已清算完結。據上,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