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8號聲 請 人 吳樹民即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明義上列聲請人因清算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文化部為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生報業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文化部(前身為行政院新聞局)亦係股東,且於100年度清算股東會議參與,並經決議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文化部為新生報業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新生報業公司100年度清算股東會議事錄、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