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9號聲 請 人 余建松即綠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余建松為綠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綠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綠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經董事會決議自同日起解散,且選任其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該公司業於102年11月1日清算完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唯一法人股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認,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余建松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余建松為綠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國民身分證、帳冊清表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65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