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93號聲 請 人 楊省吾會計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