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94號聲 請 人 劉昇昌會計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解任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