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99號聲 請 人 陳建勇代 理 人 林曉晴律師
陳香文律師周君達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帥傑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