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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0號聲 請 人 王新橋(XINQIAO WANG)即香港商昂科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香港商昂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Alfredo Gomez (護照號碼:M00000000)為香港商昂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昂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昂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Alfredo Gomez(護照號碼:M00000000)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Alfredo Gomez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香港商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Alfredo Gomez之護照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字第439號呈報清算人聲請卷宗核閱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