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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3號抗 告 人 陳顯堂

陳穎立陳鼎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安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司字第203 號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