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7號聲 請 人 林美瑛即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就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江岳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號)為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美瑛即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董事會承認並徵得江岳諼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江岳諼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101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清算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完結後損益表、清算完結後收支表、帳冊清單、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2 年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5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