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12號聲 請 人 関修即台灣東芝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東芝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関修(日本國籍、日本國護照號碼:M00000000 號,住臺北市○○○街○○巷○○號6 樓)為台灣東芝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東芝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呈送在案,經徵得関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関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願任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262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