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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15號聲 請 人 楊世緘即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送達代收人 楊雪卿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68樓相 對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上列聲請人就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世緘(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為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收支表、財產目錄、10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世緘為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財產目錄、10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帳冊清單、董事會議事錄及中譯本、楊世緘之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確已清算完結。據上,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