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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25號聲 請 人 平秀琳(即上上娛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上上娛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上上娛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上上娛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損益表及所得額調整彙總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徵得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上上娛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1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上上娛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確已清算完結。據上,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