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28號聲 請 人 王建基即日商科萊恩觸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日商科萊恩觸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建基為日商科萊恩觸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科萊恩觸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商科萊恩觸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及財務報表等文件,送經日本總公司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公司董事會承認通過,且經選任王建基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並徵得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王建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完結之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現金收支表、各項簿冊文件保存明細表、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