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33號聲 請 人 林耕州相 對 人 藝術家手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耕州會計師所任相對人藝術家手藝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50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藝術家手藝有限公司之檢查人,聲請人經與原選派檢查人案之聲請人張文菱(即相對人公司股東之一)聯繫後,得知張文菱慮及成本及時間考量,已無意繼續進行檢查工作,爰具狀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
二、經查,本院兩度發函原選派檢查人案之聲請人劉福華、張文菱(均為相對人公司股東)促請其等針對聲請人聲請解任乙節表示意見,均未獲回應(見本院97年度司字第50號卷第39至45頁),難以確認其等是否確有對相對人公司進行檢查工作意願,而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當已無益於檢查事務進行,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檢查人請求解任檢查人職務,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